十、本堰水量运用之分配原则如下:
(一)水源水量在各目标用水需求总量以上时,全额供水或得超量供水。
(二)水源水量未达各目标用水需求总量时,应按各目标用水人登记水权比例供水(附表三)。
十一、本堰因故必需停止供应用水时,中水局应在二周前通知各目标之目的水利事业代表人。但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致停水时不在此限。
十二、中水局为维持各项设施正常功能,得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向各目的事业用水人按其使用情形收取费用。
十三、为办理本堰防洪运转,应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堰于台风或豪雨情况前,得依当时进流量利用溢洪道闸门进行调节性放水。
(二)本堰进流量大于六百五十秒立方公尺,为排除库区输砂量(淤积),得激活溢洪道将洪水集中数门排放,大于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时,应将所有溢洪道闸门开启,进行全面泄洪排砂。
(三)当溢洪道闸门全开泄洪,水位标高仍达二百十二.七五公尺时,得激活排砂道闸门协助排洪。
(四)洪峰已过且本堰退水流量降至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以下,为排除库区淤积、杂物或维持取水口前主槽流路或为维修检查必要时,得机动启闭溢洪道闸门或排砂道闸门,将洪水集中数门排放。
(五)退水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时,关闭溢洪道及排砂道闸门恢复蓄水。
十四、台风或豪雨期间中水局应依规定执行各项防汛应变措施,并将本堰情况通报水利署,同时应与台电公司所辖万大、大观及明潭等发电厂及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以下简称四河局)保持密切联系。
十五、本堰进行调节性放水或检查、维修需要放水时,应于放水操作前一小时发布放水及放流警报,并将预定放水时间及放水量通知集集镇、竹山镇、名间乡、二水乡、林内乡之乡镇公所及警察分局,另应通知四河局、彰化水利会与云林水利会、台电公司等加强防范。
十六、本堰蓄水范围或上游集水区水源遭受污染或下游联络渠道发生事故,继续供水有扩大灾情之虞时,得关闭取水口闸门停止引水。
十七、本堰或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危及堰体安全时,应即降低水位或放空本堰蓄水,并依第十五点规定通知相关单位及发布警报;无法事先通知时,得于实施放水及放流警报后放水之。
十八、本堰因实施紧急运转无法正常供水时,应立即通知各目的事业用水人因应。
十九、本堰于实施紧急运转后,应将紧急应变处理经过报水利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