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50010490B号令增订发布第3-1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三之一、支领月退休金人员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过依最后在职同薪级人员现职待遇计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计算如下:
(一)核定退休年资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八十五为上限;核定退休年资超过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满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之畸零年资,以一年计。但教师或校长服务满三十五年,并有担任教职三十年之资历,且办理退休时往前逆算连续任教师或校长五年以上,成绩优异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七点五为限。
(二)大专校院校长或教师兼任行政职务支领相当公务人员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主管职务加给者,核定退休年资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为上限;核定退休年资超过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点五,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满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之畸零年资,以一年计;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数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点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为百分之八十二点五。但选择依第六项第二款第三目第二子目计算主管职务加给者,应依前款规定,计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前项人员每月退休所得超过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所支领退休给与不作变动之前提下,减少其养老给付得办理优惠存款之金额,使不超过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依前项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规定计算之养老给付优惠存款金额高于依第二点、第三点规定所计算养老给付之金额者,应按后者较低金额办理优惠存款。
兼领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员,其依第二点、第三点规定计算之金额,乘以依兼领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养老给付,仍得办理优惠存款。其兼领月退休金比例计算之养老给付,依前三项规定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再按兼领月退休金比例折算后之金额,亦得办理优惠存款。
第一项第二款支领相当公务人员简任第十二职等及第十三职等主管职务加给之人员依本点规定计算之每月实际得领退休所得低于具有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修正施行前、后核定年资及其它条件相同支领相当公务人员简任第十一职等主管职务加给之人员者,其差额得调整养老给付优惠存款金额所增之每月利息以补足之。
第一项所称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后在职同薪级人员现职待遇,其定义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计之金额:
3.按退休生效时本(年功)薪额及退休核定年资,依退休生效日当年度(如当年度尚未订定,则依前一年度)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给注意事项计算之全年年终慰问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额。
(二)最后在职同薪级人员现职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计之金额:
1.按核叙薪级及最后在职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计算每月实际支领本(年功)薪额、学术研究费。
2.中小学教师依担任导师一年折算点数一点、组长一年折算点数一点五点、主任一年折算点数二点之标准,合计点数达二十点以上者,主管职务加给以新台币二千元计列;满一点以上未达二十点者,以新台币一千元计列,但点数合计达二十点以上,且曾任组长及主任职务点数合计达十点以上者,国中小以新台币三千元计列,高中职以新台币四千元计列;点数合计一点以上未达二十点,且曾任组长及主任职务点数合计达十点以上者,国中小以新台币一千五百元计列,高中职以新台二千元计列。
3.大专教师及担任专任主管职务人员得就下列标准选择较为有利者计列主管职务加给:
(1)自最后在职之月起,往前逆算三十六个月,以本点发布施行时所担(兼)任主管职务比照公务人员相当官职等之标准所支领担(兼)任主管职务加给之月平均数。但第一项第二款人员于该期间同时具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年资者,应按各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及年资比例计算合计之;该合计数不再按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折算。
(2)曾依待遇相关规定支领主管职务加给合计三十六个月以上,其最后所担(兼)任主管职务比照公务人员委任第五职等者,加计定额二千元主管职务加给,每增加一职等增给五百元,最高增至简任第十四职等定额为六千五百元。但支领主管职务加给合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十六个月者,按上开定额之半数加计。
4.按最后在职待遇标准依退休生效日当年度(如当年度尚未订定,则依前一年度)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给注意事项计算之全年年终工作奖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额。
本点规定施行前已退休之教育人员,于本点规定施行后优惠存款期满续存时,应依最后退休薪级及最后服务机关学校核实证明最后在职时具有前项第二款之待遇项目,按本点规定施行时待遇标准及当年度(如当年度尚未订定,则依前一年度)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给注意事项计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后在职同薪级人员现职待遇。但已退休之教育人员认为以本点规定施行时待遇标准依前项第二款第三目计算主管职务加给较为有利,且可提出证明并经最后服务机关学校切实审核者,得以该较为有利标准计算之。
前项人员每月退休所得超过依第一项计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减少其养老给付得办理优惠存款之金额,使不超过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领月退休金者,并依第四项规定计算之。但原储存之金额较低者,以原储存之金额为限。
本点规定施行前及施行后退休之教育人员,已依前八项规定核定之得办理优惠存款之养老给付金额,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