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5000132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60650号函准予备查
证券经纪商因执行受托买卖发生错帐及更正帐号,须于成交日或次一营业日,依下列规定办理申报:
1.输入时间:
证券经纪商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及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受托买卖者,应于成交当日上午九时起,将错帐或更正帐号资料依本中心指定之计算机输入画面所列事项逐一输入计算机,至迟不得逾次一营业日下午六时。但属证券经纪商已申报迟延给付结算在案者,应于成交日之次三营业日下午六时前输入。
2.事故处理:
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传输线路无法传输时,证券经纪商应即以电话先行向本中心申报,并于事故排除后,补行输入。
(二)书面申报:
证券经纪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资人股票成交股数(受益权单位)达肆拾万股(受益权单位)或债券(含受益证券)成交单位达肆佰个交易单位或成交金额达壹仟万元(包含新台币成交金额及外币成交金额按即期汇率换算为新台币之金额)以上之错帐或更正帐号,证券经纪商于完成计算机传输后,应填制「错帐处理申报表–发生联」
(附表一)或「更正投资人帐号申报表」(附表二),并检附该笔交易之委托书、委托买卖回报单及成交回报单影本,暨盖有公司、负责人及经办当事人印章之发生原因说明书向本中心申报。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及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成交者,其申报时限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次一营业日下午六时。如属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另须检附更正前、后帐号双方同意之「更正帐号申请书」(附表三)。
(三)证券经纪商内部应制作更正帐号明细表逐级呈核,并留存备查。
(四)因可归责于投资人之事由致更正帐号者,证券商应依投资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后帐号双方同意之「更正帐号申请书」办理更正帐号申报作业(如更正前帐号为空号者,应由证券商证明),其申报时限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次一营业日上午十二时。
(五)证券经纪商错帐处理专户之交易不得变更为客户帐户之交易﹐客户帐户之交易亦不得变更为错帐处理专户之交易。
(六)证券经纪商因综合帐户买卖有价证券而发生错帐及更正帐号,在成交明细分配前仅得以委托书编号申报错帐,并以综合帐户申报之,至成交明细分配后申报之错帐或更正帐号,应以委托人买卖帐户申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