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反倾销法的财富分配效应, 是指它在保护一部分群体利益的同时, 却损害了其他群体的利益, 而且, 从社会的角度看, 反倾销法导致的是社会的净损失。
以下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反倾销法是如何影响贸易、进而影响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的。假设有甲国消费者A, 甲国帽子生产商B, 乙国帽子生产商C。由于B的生产效率不如C, 同样的帽子B要价10元, 而C要价7元。A打算买一顶帽子, 由于C要价低, 于是他打算向C购买。但是B向政府提出, C的行为构成倾销, 要求政府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政府经调查, 决定向C征收反倾销税, 每顶帽子收4元。这样, 政府成功地阻止了C对B的竞争, A不得不用10元向B购买帽子。在这个事件里,谁受益了、谁又受害了呢?
消费者A是受害者。因为他不得不多付出3元钱来购买同样的一顶帽子, 而这3元钱本来是可以让他获得其他享受的。他可以用它去喝杯咖啡, 或者去买双袜子, 或者给破损的窗户装上一块玻璃, 或者给卧室里装点上一束鲜花。但现在, 他什么都没得到。
商人B是受益者。由于政府成功阻止了外国商人C的竞争, 使得消费者A不得不转而向他多支付3元钱购买帽子。于是, 他得到了这3元钱( 另外7元是社会平均价格, 因而是他应得的) 。
如果受害者只有消费者, 财富只是在消费者和帽子生产商之间进行转移,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只是发生了财富的转移, 但是反倾销法的受害者并不只是消费者。如前所述, 那多出的3元钱,本来可以用于另一笔交换。它们可能成为咖啡店主、袜子生产商、玻璃店主或者花农的一笔生意。但现在, 他们失去了这笔3元钱的利润。所以, 这次“成功的”反倾销行动, 使社会承受了3元钱的净损失。本国的帽子生产商B得到了保护, 并获得了额外的收益, 但消费者和其他产业的生产者却受到了损害。
我们还知道, 相对于C来说, B的生产是没有效率的。每生产一顶帽子, 社会就浪费了价值3元的资源。本来, 社会可以从国外进口帽子, 从而省下这3元钱用来办教育、修铁路或者投入到其他生产效率更高的部门里。但是, 由于采用了所谓的“进口替代”战略, 由于限制了自由贸易, 由于反倾销法的实施, 这一切都将成为泡影。
这种情形为何会发生呢? 经济学提供了某种解释。对B来说, 实行反倾销的好处是巨大的、明显的、直接的, 因而他有动力极力游说政府通过反倾销法、并频频提起反倾销之诉。但是, 消费者数量众多而且分散, 组织成本高昂; 反倾销对他们的损害又是间接的、隐蔽的, 并且这种损害分摊到各个消费者头上时已非常微薄, 因此他们缺乏足够的激励联合起来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诉求。同样道理, 反倾销对其他产业界的影响也非常间接、遥远和隐蔽, 利害关系也更加分散了, 因而他们更不可能组织起来抵制反倾销之类的贸易限制措施。
结论: 本文旨在解释反倾销法律的经济效果。结论是, 判断倾销是否损害进口国国家利益,依据不在于看它是否直接“损害”了本国相关竞争产业的利益, 而在于它是否可能扭曲两国的相对比较优势。所谓低于成本价的“掠夺性倾销”在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很难存在, 凭借低价倾销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很容易被竞争所打破。反倾销法律有助于维系本国无比较优势的产业的生存, 从而妨碍资源向更高效率的产业部门流动, 因而对社会整体来说是不利的。
在全球化过程中, 所有的生产者都必须接受竞争的洗礼。竞争将促使各国的产业结构向着符合本国比较优势的方向不断调整和转型。产业结构的转型, 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 那些符合各国比较优势的企业, 将有机会通过其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 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壮大;而那些并不符合本国比较优势的企业, 要么按照比较优势进行转产, 要么与其他有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兼并, 要么只能停产。这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 也是经济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作者简介:陈晓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民商法;
廖志敏,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 主要研究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