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4次分别是自2003年2月3日起的5年内,对原产自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征税幅度在2%--48%不等。自2003年9月29日开始,中国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83%不等,期限为5年。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144%不等,期限为5年。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和墨西哥进口到中国的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这使得有些国外出口企业以及国内的进口商担心,在中国产品出口屡遭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中国会不会也拿起反倾销的武器呢?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的李京教授认为,从目前来看,中国并没有和其他国家一样利用反倾销来搞贸易保护。
“反倾销的本意是为了阻止出口商的歧视性国际价格,即出口商在进口国实行低于本国或可推算的公平价格的销售价格,而这种价格歧视的结果是直接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李京教授说。
李京教授介绍,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可能会给进口国带来倾销,但倾销并不意味着出口商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在世界市场上销售,倾销也不总是有害的。相反,倾销对于整个世界和进出口国都是有益处的,一是对于世界该行业的发展是有益的,因为它促进了竞争,推动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也将激励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能力,关注技术创新,在这一点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二是它使得进口国的消费者享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提高了进口国消费者剩余;三是它对出口国的产业发展是有益的,出口商获利也是肯定的。
因此,李京教授认为,对于这种正常的倾销行为,有可能刺激竞争,促进贸易和产业发展,这应是一件好事,中国不需要抵制,也不会抵制。
但是中国出口的商品正有这样的益处,而且销售价要远远高于成本价。却经常受到美国等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显然,反倾销已经成为这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和“限制自由竞争”的代名词。
李京教授认为,目前公认需要抵制的是那种恶意倾销,或称“掠夺性倾销”,即出口商不惜成本代价,以驱赶其他竞争者为目的,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来占领市场。恶意倾销时产品的价格往往低于成本价格。这种价格策略对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和相关产业,从长期角度看,是有可能产生威胁和影响的。比如中国目前征收反倾销税的四种进口产品,已经对中国相关的产业和消费者产生了威胁和影响。
李京教授介绍,目前各国和世贸组织公认的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是:产品在进口国售价低于本国价格或是可以合理推算的公平价格,这一倾销行为存在并因此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倾销行为都将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裁。
“因此反倾销税不是中国的选择,中国所做的只是为了追求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如何使反倾销真正成为保障公平贸易,防止其演变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WTO 和各国政府、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李京教授说。(兰辛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