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出口企业管理,防止低价竞销。以外贸企业的组织创新为突破口,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大力提高外贸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集中度,遏制出口贸易过度分散、过度竞争的倾向。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行业协调机制,规范出口企业的竞争行为,防止出口企业之间的低价竞销的行为。调整出口企业的目标市场战略,积极推行多元化市场战略,削弱出口市场单一化引起的过度竞争,市场多元化战略是解决出口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拓宽出口面,从而取缔由于出口市场过度集中而导致的低价竞争行为。调整出口企业的经营战略,实现经营策略由“雷同法”向“差异化”的根本转变。由于中国出口商品大部分都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所以其提供的产品差异性较小,产品之间的相互替代程度高,竞争激烈,为了避免出口企业之间的直接冲突,各个企业应该开发并出口各具特色的产品,从而实现出口产品的差异化。
(二)加强出口企业成本核算,与国际接轨。面对国际反倾销,中国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管理,尤其是在成本核算方面。中国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有一套符合国际准则的基本会计报表,并经过独立审计,有通用性。启动会计定价战略,出口企业自我约束低价竞销行为,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销售价格在不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要据目标市场的状况,在行业商会的指导下,企业协调自己的生产,销售与供应,通过国际市场会计信息来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价格,避免引起进口国生产商的警觉。
(三)加强团结,企业、行业、政府积极应诉。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加强团结,积极主动地应诉,聘请律师、准备抗辩材料。同业公会在应对国际反倾销中应该发挥其作用,一项反倾销案件涉及的金额高、风险大,中国的单个中小企业势单力薄,面对如此巨大的诉讼费,单个企业根本无法应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整个行业团结起来联合应诉,从而分散应诉资金风险,实现行业的利益最大化。加入WTO,政府应更少的直接干预经济,但是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国的中小企业初涉国际市场,需要政府为企业提供信息、法律方面的服务。政府应该培养专门的外贸人员,专门处理国际纠纷。在举行反倾销听证会时,按惯例必须中方政府官员出席,在处理过程中自始至终维持本国企业的利益,如果中方官员不熟悉WTO原则,不懂国际贸易法规,将给中国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中国政府应该在市场经济中充当好自己“守夜人”的责任。
(四)合理利用中止协议。若中国出口商品存在反倾销已构成既成事实,则中国出口厂商应该争取利用中止协议(主要是价格承诺协议)来减少倾销所带来的损失。面对反倾销诉讼应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在反倾销中主动提出有利双方的中止协议是一个企业能否成功的保住国外市场的关键。如1995年,韩国对我国纯碱反倾销案中,我国提出以中止协议方式结案,两家参加应诉的中国化工企业获得了在限额内免税出口,其他没有参加应诉的企业今后再向韩国出口纯碱需要交纳66%的反倾销税,使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
(五)加强国际协调,争取以市场经济国家融入世界经济。中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在加入WTO时不是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加入的。所以中国出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使得原告国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时必须选择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这对中国不利,从而也不能从价格上反映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成本低廉的优势。所以,从长远来看,中国在以后的WTO的谈判中应积极主动的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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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国君彭建辉 来源: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5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