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这大致分三个步骤:即确定正常价值,确定出口价格,以及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
倾销的存在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而倾销是否存在则取决于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凡是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即构成倾销。WTO反倾销规则规定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第一,出口国国内价格,即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时在正常贸易形式下的可比价格。该价格应当是在正常贸易方式下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出口国国内价格,并要求有一定的交易量作支持。值得一提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是否可以作为正常价值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WTO反倾销规则原则上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因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那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呢?GATT反倾销规则所作的定义是: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价格的国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究竟应当采取什么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原GATT第6条以及WTO反倾销规则对此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实际上是允许各进口缔约国自行决定采取其它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
第二,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即指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当某一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没有销售或者销售量很低而不具有代表性时,就不能作为比较的基础,可以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第三,推定价格,即指被指控倾销的产品的生产成本经估算并加上一定幅度的倾销费、管理费、其它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得出的推定价格。当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均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正常价值的情况下,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可以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同时规定,所加利润不得超过原产地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销售时得到的正常利润额度。
根据WTO反倾销规则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有两种方法:
第一,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的确定。在正常贸易的情况下,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为该产品的出口价格。
第二,特殊情况下出口价格的确定。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在没有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伙伴关系或某种补偿安排,使有关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是在正常贸易关系中形成的,因此在不可*的情况下,可依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如果产品并不转售给一个购买方,或当转售时产品情况与进口时有所不同的情况下,可按有关当局确定的合理基础来确定出口价格。
根据WTO反倾销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比较的公正性,在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作比较时,应当使两种价格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上,通常为出厂价格水平,并且应尽可能就两项同时成交的交易进行比较。同时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对销售条件、赋税以及其它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别因素给予适当的考虑。当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表明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时,即可确定倾销的存在。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数额为倾销幅度。但是,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如果倾销幅度不足2%,应视为微不足道,可以不计倾销,并应立即终止调查。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问题上,WTO反倾销规则首次规定低于成本的销售也可以视为倾销,这就使得衡量倾销的方法由原来单一的价格之间的比较而有可能扩大至价格与成本之间的比较,这一新的趋势值得关注。
其次是损害的确定。确定倾销存在,仅满足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仅有倾销的存在而没有倾销对进口国工业造成的损害,则不能对出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因此,倾销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是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另一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