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特区规章除因管理体制、执法体制或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确需暂缓在宝安、龙岗两区施行的和需要废止的外,均于今日起在宝安、龙岗两区施行(包括光明、坪山新区),这部分特区规章共有41项,占特区规章总数的58.6%。
自今日起在宝安、龙岗两区暂缓施行的特区规章有8项,两种情形的特区规章拟暂缓施行:一是特区规章已启动修订程序,或特区规章已启动上升为法规程序;二是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如《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宝安、龙岗两区大量相关服务企业设立的场所暂不符合此规定,一旦实施可能产生大量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决定》指出,暂缓在宝安、龙岗两区施行的特区规章,给予半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宝安、龙岗两区应加快整治改造,为过渡期后特区规章在特区全面施行创造条件;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提出意见,在年底前就暂缓施行的特区规章提请市政府作出修改、废止或者施行的决定。
由于特区规章主要为政府于2000年国家《立法法》颁布以前制定,制定时间较早,有些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结合此次梳理,《决定》对3种情形下的21项特区规章予以废止:一是特区规章与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而负责执行的职能部门也已停止执行的,予以废止;二是为本市新出台的法规所替代,但法规未明确废止的,予以废止;三是经济特区规章调整对象消失的,予以废止。
《决定》还对特区法制一体化之后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为了执行特区法规或者特区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如制定时所依据的特区法规或者规章在此次清理中被暂缓、废止,则该文件应当同步暂缓施行或废止。
会议强调,国务院批复将经济特区范围扩大至深圳全市,对于我市进一步扩大发展空间,有效消除关内外发展不平衡,更好地统筹规划谋划产业布局,特别是进一步发挥深圳经济中心城市地位等方面,具有历史性意义。全面清理特区法规规章,可有效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一市两法”问题,调整生产关系,统筹推进特区一体化。《决定》通过后要立即向社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