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备受诟病的当下,中纪委发布这一文件当然是很有必要的。它再度亮明了中央惩处腐败的严肃态度。不过,依据常识,法规文件效力的大小,最终取决于执行力。
关于禁止公款出国游的行为,咱们的法律与纪律并不少,特别是一些纪律性文件,规定得很具体,针对性也很强。如果按照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论处,还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但现实情况大家都看到了,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原因显然还是出在执行方面。想想看,公款出国游又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情,通常涉及到很多公务员及领导干部,难道让官员自己惩罚自己?假如让上级来处理的话,又面临着人情关系及“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出国游不好处理,还有一个更关键的原因,就是它常常披上出国考察的马甲。一旦有纪委来查,他们可以说,他们不是旅游,而是考察。即便是去沙漠中考察海洋,纪检机关又何曾较过真?去年广州海事法院去南非、阿联酋等四国,6人11天花掉487105元。他们称此行是考察海洋,但人们发现他们的出国路线只有沙漠。最糟糕的是,这事情最后也不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是不了了之。
我印象中,在金融危机爆发的那年,许多地方政府曾不约而同地表示,要削减出国考察经费,与民共度时艰。浙江省在2008年底就高调宣布“各级领导出国考察经费削减20%”,这种表述的潜台词其实就是“出国考察是可以控制的”。我就想,如果的确是工作需要,出国考察的经费就不该削减;如果可以这么大幅度地削减,是否意味着很多“出国考察”其实并不是“考察”,而只是内部的一项出国指标呢?
公款旅游问题,一直都不是地方政府公开的项目,所以,出国旅游与出国考察的区别,普通公众无从知晓,自然也就无从举报了。公众监督的缺位,无疑也会影响公款出国游的整治。我注意到,中纪委这次的文件解释,具体针对公款出国游的组织者,算是抓住了核心人物。只是,如果不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不把出国考察的定义解释清楚,很难说,相关惩处措施落实到各地纪检机关不会走样。顺便再提一句:遏制公款出国游,别忽视了国内游,比较起来,后者可能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