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09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照单位12%和个人12%执行。职工本人的2009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09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
2、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1695元(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24.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695元计算。月缴存额:个人204元、单位204元,合计408元。
3、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后如高于8474元(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24.42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8474元计算。月缴存额:个人1017元、单位1017元,合计2034元。
4、单位有条件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后最高可按14123元(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24.42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月缴存额:个人1695元、单位1695元,合计3390元。
5、部分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办理。月缴存额:个人:85元、单位:85元,合计170元。
6、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企业改制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未重新就业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按2824.42元的1-3倍的月平均工资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月缴存额标准:678元—2034元区间内),由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送缴时间分为:半年1次、一年1次两种。
7、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已规范的,按津补贴规范后的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津补贴未规范的,月平均工资以2009年12月份职工本人应发工资(含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津、补贴)金额,剔除煤气和误餐补贴、通讯费等金额后,再加上煤气和误餐补贴150元、人均1600元的其他津(补)贴以及年终奖金按月(12个月)计算的平均数计算。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年终奖金按4.5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年终奖金按5个月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