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敬佩奋战在烈日酷暑下的劳动者可贵的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始终在脑海显现:以血肉之躯与严酷的自然环境做斗争是否科学?高温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目前,各地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颁布于1960年,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
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办法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束手无措,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办法至今已有50岁高龄,却仍在“暂行”。50年来,社会变化可谓巨大。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面对持续的高温灾害,“年事已高”的暂行办法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此外,《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象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高温席卷,立法重提。人们不禁要问,高温防护方面的权威立法,何时跟进?有关人士呼吁,在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