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保山中汇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一民,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云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德钧,云南当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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