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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郁与刘宝钢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

放手你走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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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郁与刘宝钢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
房屋
置换
双方
天津市
原告
宝钢
姚文郁
被告
合同
办理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房屋置换协议,虽未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一、首部(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重审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二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书重审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审民监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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