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在玩打土仗的危险游戏时,不能预见到其危险性,且在玩游戏时,是分成两班相互对投土块,对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均有责任,原告受伤后,视力严重下降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六被告方应赔偿原告精神慰抚金12000元,该款由六被告方均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1、六被告每人赔偿原告损失7537.06元,该款由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原告方承担损失5537.06元。3、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乙、李飞、杜军、张丙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小、不懂事和损害责任不明等理由,不但不愿替孩子受罚,而且,不服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12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对投土块过程中,砸伤王甲右眼的是刘甲,所以应当由刘甲负赔偿责任。另外,王甲采取不当的手段玩耍,致使自己伤害,也应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让其他无实施加害行为人均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刘甲赔偿王甲损失4522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3、王甲自己承担损失5537.40元。4、一审诉讼费2044元,刘甲负担1544元,王甲负担500元;二审诉讼费2044元,由刘甲负担。
二审判决后,刘甲的家长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驳意见。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1、王甲究竟被谁砸伤,责任无法明确。在场的当事人刘乙、李飞、杜军、张丙等人均证明案发时天阴的很重,窑洞里很黑,看不清人,看不见是谁砸伤了王甲。二审庭审中,王甲本人也证明没有看清是谁砸伤了自己。刘甲本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曾砸伤过王甲的眼睛。因此,在事发当时,原告无法判断和证明谁砸伤自己,六被告本人也无法证明谁是真正砸伤王甲的人。
2、本案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打土仗的危险游戏时,共同实施了危险于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且该共同危险行为与王甲右眼伤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