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系统的当事人举证引导制度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院帮助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引导”工作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举证须知》使当事人明确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序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后果。针对各类案件不同的性质和特征,人民法院还应采取特别的指导,以便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和高度重视举证制度,充分行使举证的权利,切实承担举证的责任。
2、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举证时效制度。鉴于我国现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存在明显的弊端,我国有必要采取举证适时提出主义,举证适时提出主义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避免了突袭诉讼,体现了诉讼效率和公开原则,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使其与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形成配套机制,推进我国庭审改革深入发展。对于举证时效临界点,笔者偏向于原则上规定于一审庭审前,若当事人有逾期不能举证的合理理由,如不可抗力,法院无理拒绝延长收集证据的请求等,属举证时效之例外情形,但法律应对例外情形做出明文规定,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程序公正又保证了整体司法公正。设立举证时效制度一是要明确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举证而不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要规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该证据将不被法院采纳,从而失去证据的证明力。只有明确全面的规定这两项内容,举证时效制度才具有现实意义。
3、形成当事人调查取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证据调查机制。我国的法律应明确界定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客观原因”以及法院根据“需要”应当调取的证据范围,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严格限制起来,避免法官随意调查取证。应明确规定法院不能依取权“主动”收集证据,而必须经当事人申请,而且当事人申请必须写明“无力”和“无法”取证的原因,对于该申请对方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驳回该申请。同时应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不能的救济手段和途径,如当事人调查取证有关个人和单位不予配合时,应给予当事人申请法律强制力的权力,或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的处罚,确保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法律应明文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避免法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滥用职权或推诿应承担的取证责任。
4、要建立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保障机制,在立法上规定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处调取证据的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申请被驳回时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发现调取书证、物证的命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者的制裁等,使得当事人能切实享有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