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八十四条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此,供电方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其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建议: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