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林依标(1956-),男,汉族,福建福州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潘 辉(1973-),男,汉族,山东枣庄人,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处长。
石晨谊(1979 -),男,汉族,福建长乐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副主任科员。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2]据国土资源部统计, 2007年全国出让合同的成交金额达近万亿,是当今世界成交金额最大的现货交易合同之一。
[3]考虑到当前大陆的法学语言习惯,本文中的契约与合同通用。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5]《土地管理法》第24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相同,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7][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06页。
[8][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96页。
[9]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