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政策性违约的退房诉求,因为降价预期等原因而引起的退房风波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也不在少数。来自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分析报告称,房地产案件在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显著增多。
分析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各种退房纠纷,基本上可以将这些纠纷归纳为三类,一是对合同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纠纷。在房市火爆时很多购房者为了能抢到一套房子,忽视了很多基本的细节问题,特别是忽视了对购房合同的仔细了解,以至于交房时发现与自己的想象不同而产生歧义。二是开发商延迟交楼而产生的纠纷。三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比最大,而最近出现的纠纷大多是因为房价出现下滑趋势而主张退房。
现在问题是,强悍的“道德逻辑”并不等于正当的权益诉求,事实上,缺乏市场理念的要求,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就退房本质而言,购房人一旦与开发商签订了一纸购房契约,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基于契约之上的诚信,遵循契约精神是最起码的商业道德要求。也就是说,购房者与开发商,作为交易的双方,都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法律均等的保护。
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与其他市场的价格波动并无大的区别,只是因为先前利益集团鼓吹的房价“只涨不跌”的谬论强化了人们的理念,使一些购房者难以接受房价出现波动的事实。当然,房市中的投机者对价格波动的敏感度,要远远超过自住性购房者。由于投资和投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许多人把他们混淆在了一起。投资性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出租以赚取租金,而投机性购房就是为了低买高卖,赚取其中的差价。
早在2009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于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根据《意见》,法院在审理因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引发的连锁纠纷案件中,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须明确,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之际,一定会有人为此付出财富的代价。房价涨时,大家拼命去追赶;房价跌时,大家则一时无法接受。本来,房价出现拐点回归理性,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幸事。同时,它还提醒购房人: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休矣。市场火热时,开发商拿地不够理性,导致退地现象一度曾频频发生;购房人买房同样也不够理性,盲目追涨,甚至在不加任何分析和判断的情况下,不惜重金购置房产用于投资,极有可能在市场波动期出现难以接受的缩水,这无疑给所有投资者上了一堂生动且实在的市场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