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调委”设置,该办法中规定,“医调委”为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组成,隶属于深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深圳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其运行费用由深圳市财政支付。“医调委”在市、区、街道的司法局和司法所设立医疗投诉专线并派专职人员值守;同时在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专用的医疗投诉接待室。而“医调委”派出机构将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还对“医调委”的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医调委”接受投诉处理后须在48小时内展开调查,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
该规定表示,“医调委”展开调查后应及时向投诉人通报调查结果,并就调解的初步意向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医患双方达成共识的,由“医调委”主持签署调解协议书,双方履行。其出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而医患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医调委”依据医学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再次调解;医患双方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医调委”调解终止。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而“医调委”一旦调解失败,医患双方可通过拟成立的深圳市仲裁委医疗纠纷仲裁庭来解决争议。深圳市卫生局表示,依据《仲裁法》,医疗纠纷仲裁为终裁,《医疗纠纷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这样就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一条相对快捷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渠道。
而即使“医调委”失败后,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环节,“医调委”在调解阶段收集的材料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法庭调解审理的事实证据而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深圳市卫生局认为,“大大缩短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在调查取证阶段的时间,有利于加快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