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王希亮的陈述证明了,他在他村郑XX家与郑XX、王XX、牛玉敬打扑克,杨永举、魏义证在现场看,正在这时,他村的王希胜来到屋内,不由分说,挥拳向他头部右侧和右肋乱打一阵,不知打了多少下,他被打晕了,在场的人把王希胜拉走了。
3、证人王XX证言证明了,2009年8月17日上午,他正在郑XX家北屋与郑XX、牛玉敬等人在玩扑克牌,王希亮也与他们在那玩扑克牌,他们正在玩时,他儿子王希胜从门口进屋,他也不知道他来干什么,王希胜走到他对面王希亮处,向王希亮打了一拳,具体打在哪个部位他没看清,郑XX就将王希胜推倒在他的床上,他们也就起身将他俩拉开,王希亮要去打王希胜,被拉住了,王希胜说王希亮欺负他了,王希胜被推走了。
4、证人郑XX、牛XX、韩XX、杨XX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8月17日上午,他们几个人在郑XX家北屋打扑克,当时雨好像不下了,这时他村的王希胜从外面进屋,王希胜见他们正在打扑克,什么也没说,就直接走到王希亮右边,用拳向王希亮身上、肋下就打,郑XX一看打架,就马上起身,当时都正在打扑克,没有想到王希胜会打王希亮,郑XX将扑克一扔,将王希胜抱住,抱到他的床上,按住他不让再打,他们几个人就马上起来拉架,他们就不打了。
5、证人牛XX、王XX证言证明了,2009年8月17日王希胜、王希亮因为宅基地的事发生打架,后来王希胜托他们二人找王希亮和他的家人说和调解,他们二人三次到县医院找到王希亮进行调解,在王希亮住院的第十天,王希胜、王希亮达成和解协议,王希胜同意赔偿王希亮的医疗费、王希亮的儿子王帅停工回家照看他父亲的往返路费1000元,王帅的误工费每天200元,按半个月计算3000元等共合计是8300元,并且当场经他们二人的手付给王希亮7000元,王希亮当时也表示同意向派出所撤诉,过了两天,王希亮出院回到家中,王希亮又提出再追加医疗费用、误工费2980元,王希胜又同意了,给了他们两个人3000元,由他俩转交给王希亮,他们两人去给王希亮钱时,王希亮又提出再要后续治疗费10000元,并且要把10亩的花生、黄豆等庄稼折价10000元卖给王希胜,他们二人感觉王希胜无法答应这样的要求,就没有把3000元给王希亮,把王希亮的要求转告了王希胜,王希胜也不同意王希亮的要求,提出让王希亮退钱,由司法机关处理,王希亮表示已经收下的7000元钱不再退还,情况就是这样。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了当时打架的现场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王希亮右胸第三、四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9、公安机关证明证明了王希胜的到案经过,王希胜和王喜胜、王希亮和王喜亮、郑XX和郑XX系同一人。
10、调解证明证明了当时通过中间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11、被害人王希亮受伤后在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1108.7元,放射费、救护车费、治疗费660元,滑县骨科药费272元,交通费278元。
1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希胜的身份情况。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