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将补偿款为USD119,927.50支付给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向其主张支付补偿款未果,遂聘请律师代为处理,并明确指示律师:鉴于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一直以来双方都能保持良好的信誉,要求律师尽可能采用协商方式解决,轻易不采取诉讼的方式。
律师经过审查认为:(1)××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建立了进口代理的法律关系,其签订的《进口钢材代理协议》及《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理应得到遵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积极与DUFERCO S.A商谈让价补偿并达成的《备忘录》是履行上述协议义务的行为;(2)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并且《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故DUFERCO S.A.支付的119,927.50美元让价补偿款依法应归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支付119,927.50美元让价补偿款,同时表明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愿意协商解决的意愿。在沟通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进口钢材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了代理进口的全部义务,只是由于当时国际钢材价格波动,导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此批进口钢材出现亏损,经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多次请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才在《进口钢材代理协议》义务之外,积极努力地和DUFERCO S.A商谈让价补偿问题。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表示可以接受适当减少让价补偿款的要求以和平解决该纠纷。
在律师充分提示并经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后,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书:“××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60万元人民币让价补偿,双方再无追索”。
作为代理律师,应该站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根据案件的情况,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多种解决方案,在自愿和合法前提下,接受并执行委托人的指示,高效率地完成委托任务;不得为了私利挑唆诉讼,损害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