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9)安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
2008年2月24日早,被告陈贵田请焦远利、来显财、来显福、陈显锋、来宝库及陈显安为其搬运寿料,原告陈善林负责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为陈贵田拉寿料,当车行至汉滨区张坝公路35KM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善林、来显才、陈显安三人受伤,三人均被送往汉滨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陈善林住院11天,经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左前臂毁损伤。后陈善林又于2008年3月14日转院至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6天,诊断为:1、左前臂远端外伤后皮肤软组织缺损并感染;2、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3、左尺骨外伤后部分缺损;4、左桡骨骨髓炎,共花医疗费22483元。陈善林的伤情经评定为五级伤残。2009年1月19日,陈善林以其是给陈贵田免费帮工为由,要求陈贵田对其受伤的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贵田辩称其与陈善林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两人事先约定有100元的运费,由于陈善林没有将寿料安全拉至家中,所以他一直没有支付运费,他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陈善林的诉讼请求。由此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陈善林在为陈贵田拉运寿料时,双方是否约定有给付运费,即陈善林与陈贵田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义务帮工关系。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当庭举出了大量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具体如下:
原告陈善林证据如下,1、证人陈定飞当庭陈述: 2008年正月16日,陈贵田请我父亲陈善林为其拉运寿料,被陈善林拒绝。次日,陈贵田再次来找陈善林为其拉运寿料,他们在说的过程中,没有人提说给运费的事。
2、证人李飞当庭陈述:。16日下午,陈贵田在张铁匠家找我姨夫陈善林,并请陈善林为其拉寿料,陈善林说车没修好。17号下午,陈贵田又来找陈善林,双方在商量的过程中都没说给报酬,只说给帮忙拉寿料。在场人还有陈善林、陈定飞、陈善生、陈学平。
3、证人陈定明当庭陈述: 2008年正月16日,陈贵田问我叔陈善林在哪,我说在张铁匠家,陈贵田就走了。17日下午,陈贵田又来找陈善林,请他给帮忙拉寿料,陈善林说车没修好,拒绝了。在场人还有李飞、陈善林、陈善生、陈定飞。
4、证人陈善生当庭陈述:我只知道17号下午,陈贵田找我哥陈善林帮忙,我说他人在张铁匠那里,天黑时,陈贵田又来给我说,你哥的车麻烦很,要不我找你帮忙算了,我拒绝了,他又去找我哥,他们在说的时间没有谁说要钱的事。当时,我的几个侄子及我父亲都在场。
6、证人陈显福当庭陈述: 2008年正月16日下午,陈贵田到家问我儿子陈善林在哪去了,我说在张铁匠处修车,我问他干什么,他说让给帮忙拉一副寿料,我说你自己去找。17号,陈贵田又来找陈善林帮忙,一直没说给钱,我们也没要钱。我耳朵背,听的到一句,听不到一句。
7、调查证人郑武友笔录,证明陈善林开车走后,并不知道车后厢上有二个人。
8、调查证人陈学平笔录,证明2007年10月初,陈贵田找陈善林说,请帮忙找一下看谁家有寿料卖,并请陈善林给帮忙拉运回来,他们在一起没说给运费的事。
9、斑竹园村委会证明,证明陈善林原买的三轮车是为砖厂所用,未跑运输。
被告陈贵田证据如下,1、证人来显财当庭陈述:2008年正月17日,陈贵田给我打电话让第二天给他帮忙搬运寿料,打电话过程中提到请陈善林用车给拉,运费是100元。次日,我和焦远利、来显福、来宝库、陈显锋及陈显安给陈贵田帮忙搬寿料,吃饭过程中,我说我们几个帮忙的80元工钱,你还收100元运费,陈善林说是比我们高。后陈善林驾车在张坝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陈显安、陈善林和我三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