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从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如有一方违约,那门面房就归另一方和孩子所有”的内容看,应推定该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约定不明,属双方未处分的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因证据不足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估价70万元的门面房归赵刚所有,赵刚给付黄玉房屋折价款35万元,案件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在结婚时,焦作市民李某与妻子王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相约今后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要赔偿另一方3000元。两年后,因为发生婚变,李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女方王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罚金1万元。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李某赔偿女方30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
据了解,2002年4月,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为慎重起见,他们于2002年8月6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权作了约定。同时,两人还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时,责任方应向受害方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人民币”。
忠诚协议到底是何性质,受不受目前法律的保护,在当前的立法和民法学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各地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前段时间的“空床费”案件,对这争议性的话题如何解决,似乎在短期内也难以有一个相对权威的说法。下面是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的看法,但不代表本报观点。
鉴于目前社会中因感情协议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记者就“忠诚协议”的问题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凤教授。
邱鹭凤认为,忠诚协议的问题本质上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忠诚协议”显然不属于这一内容,因为“忠诚协议”往往把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混为一谈,且感情又不是法律所能调整的,所以该类行为不能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合同关系。
事实上,《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所以,尽管当事人可以为双方的感情上一把“保险锁”,签订一些类似的“忠诚协议”,但这只能视为当事人之间的自然债务,也即此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是不该也不能轻易受理此类案件的。
邱鹭凤认为,法院的判决对于一般的社会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更因为一般的债务类案件对于败诉的当事人来说往往具有惩罚性的后果,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剥夺依法的财产性权益,如果说与行政处罚有不同,那便是该被剥夺的财产不是被收归国有,而是转移为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应当慎重。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因为实践中出现了纠纷就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譬如说网恋,这种事情是法律没办法干涉的。从这一角度上看,法律的调整范围比宗教或习惯要小得多。
记者在与邱鹭凤的交谈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规定:即对于离婚诉讼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对此案有无提示作用?邱鹭凤认为,最高院在该司法解释中说得很清楚,只是具有指导作用,且对该类条款的适用应慎重,并明确指出当事人单独就该条款提起诉讼,或在没有提起离婚的情形下提出,法院也不予受理。并且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的意义很明显,就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形下,给予无过错一方获得适当补偿的机会,说得明白一点,这可以视为过错方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对于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邱鹭凤认为,应该区别来看:对于符合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类离婚情形的,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对于离婚后法律责任的一种自由约定。因为对于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进行约定,所以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该约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反,当事人仅约定因同其他异性有暧昧或不正当关系,而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法院对该类协议起诉的,应不予受理。
与邱鹭凤持相似观点的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陈甦研究员。陈甦的观点是:金钱补偿情感的结果,只是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体系中进一步贬值,因为情感正在离开人们的内心体验而向金钱靠拢。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和价值所在,虽然该类协议不违法,但法律也不必对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当法律介入人们的情感生活时,我们可能失掉更多真实而多彩的情感。
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则持有不同意见,她在一篇专业文章中以频繁出现的“空床费”案件作为切入点指出,所谓的“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也算是对独守空房一方些许经济上的安慰。吴法官还指出,“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下保障吧,也许‘婚姻契约’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夫妻双方的感情需要用信任、用爱心来维护,如果一纸协议书可以保证爱情的天长地久,那么历史上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动人爱情故事了,如果我们需要用协议书来维系感情,我们的感情其实就已经出现了危机。用心去关爱对方,用爱去感化对方,才是爱情常青的注脚。法律不是爱情的“保险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