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拥军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调解无效后,由甲方申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中的"甲方申请"漏掉了。致使该条款失去了原来的意思。双方约定的仅仅是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时,"由甲方申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而对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时的管辖法院并没有约定。因此,《工程承包合同书》中对双方发生纠纷时,特别是在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的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被上诉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公司辩称:上诉人是与"青州市第一建筑公司万达项目部"签订的合同,而不是我公司,所以,起诉我公司是没有根据的。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东营区人民法院裁定由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约定由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拥军与青州市第一建筑公司万达项目部于1998年12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含糊不清,内容不全,不符合协议管辖的要求,属于无效条款。原审将"调解无效后,由甲方申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中的"甲方申请"漏掉,改变了双方约定的原有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