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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范围的限制——浙江嘉兴中院裁定驳思维导图

旧街悲巷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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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范围的限制——浙江嘉兴中院裁定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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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案例
其它调解案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仅限于法院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所采取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不适当作为。对于执行准备与辅助事项,如送达执行文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行为均不能提出异议;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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