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后军原是厦航福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 2003年7月25日,范后军参加了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但并未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
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件,函件中称,范后军原为厦航福州分公司航空安全员,其与厦航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劳动关系。范后军离开厦航时,有口头与书面恐吓、要挟言语,为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商请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
2005年4月30日,范后军购买了厦航由福州飞往广州的机票一张,但登机时遭到厦航拒绝。
2006年3月,范后军就双方劳动争议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06年3月20日,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范后军与厦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原告相关费用。在该调解书中,以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书作为附件备案。在双方于2006年3月20日自行达成的“调解意见书”中,原告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打电话口头通知厦航其已有子女的情况。范后军本以为女儿出生后即可按协议乘坐厦航航班,但没想到2008年8月28日至9月4日他先后四次购买厦航航班机票,均遭厦航拒绝登机。2008年9月9日,范后军将其女儿出生证明传真给厦航,厦航对此表示确认。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再次购买厦航当日机票并于当日携部分媒体记者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结果遭计算机系统拒绝,后经与厦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范后军拒绝登机。范后军认为,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本身就是侵权,说明他与其他旅客存在差别,且厦航可能仅这一次允许其登机。
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再次购买厦航机票,厦航拒绝承运并同意客票全退。厦航认为,2008年9月11日在厦航同意范后军登机后,范后军又拒绝登机,干扰了厦航的正常运行,因此厦航依据范后军在2008年9月11日的表现拒绝其登机。
厦航称,范后军曾为其公司的航空安全员,较一般人具有更强健的体质、更高的技能,且熟悉空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工作秩序等,其对航空安全的威胁比一般人更大。至今,厦航仍以安全为由未取消对范后军的限制。
范后军称,自己也曾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选择乘坐厦航航班有时是出于经济便捷的考虑。他认为厦航发函和强迫自己签订调解意见书以及先后七次拒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应当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对于范后军的指控,厦航表示,范后军在转干失败后,采取了一系列危险行为,公司发函是正当的。保证安全是民航的永恒主题,飞行无小事,天空中发生任何一点安全隐患,都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95条、《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8.2b条、《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95条、《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原告乘坐厦航的飞机,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案件发生后,中国民用航空局向法院明确表示,目前,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做出明确规定。但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成员,我国采用的是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8973文件)中4.2.5的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而且,国际上也有航空器经营人自己设黑名单的惯例。因此认为,厦门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