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陕西某县人民法院[2007]镇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和[2008]镇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3、陕西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和2008年3月10日发给中铁××四处有限公司的两份《督促执行函》,复印件
4、贵公司对相关事实的陈述。
二、贵公司咨询的问题:上述民事调解书、督促执行函是否对贵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应如何解决?
1、根据贵公司所陈述的事实,贵公司与中铁××四处有限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相互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因此,贵公司和中隧四处作为两个独立被告,应各自独立应诉,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贵公司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
2、根据贵公司核实的情况,贵公司自始至终并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这表明,法院并未依法向法人住所地送达相关的诉讼法文书,却在贵公司不知情的状态下,对案件实体做出处理,法院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