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补救措施,是保证审判工作的权威和尊严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未赋予人民检察院同级监督的权力,致使民行监督的办案结构呈“倒三角”状况,极不合理。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使办案周期过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得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效果未能凸显出来,当事人对通过民行监督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信心不足。新修订的民诉法未突破“上级抗”的办案模式,同级监督要提请上级院支持,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没有抗诉权。但新修订的民诉法取消了基层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机关同级监督提供了契机。
目前,同级监督的最好方式还是检察建议。根据工作实践的需要,将同级监督定位在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一种监督模式。其方式为基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以达到同级监督之目的。检察建议如何运用,我国民诉法并无具体条文解释,仅有的依据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中明文认可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书的,经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及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九届检委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检察建议。”“两高”虽然对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予以认可,但具体操作程序却无明文规定。根据《办案规则》的规定,将检察建议的运用准确定位后,与法院审监部门交流对案件的看法,在双方意见一致以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种民行监督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检法两家虽已明文认可,但操作时并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案件的受理、立案和再审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为避免检察建议送到法院后在庭室之间相互推诿,应当在未来的民诉法修订中规定检察建议,使案件顺利进入再审程序。
摘自:《检察工作机制与实务问题研究/首都检察文库12》·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