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对离婚自由的干预应当反映立法者深层次的道德导向,国家对离婚自由的干预应当通过明确和正当的立法途径来加以规定,在干预的正当理由和实现干预的措施之间,应当遵守相称性原则,而且必须受到监督。[1]在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与公权力介入之间,法律如何划定自由的范围,公权力如何介入婚姻家庭,其介入的方式与底线如何,的确仍然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
20世纪中期以来,婚姻家庭法深受福利国家的介入主义影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及司法有选择地介入离婚领域。一方面,尽可能地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使其受到国家和他人的任意干涉;另一方面,也特别注意在离婚时维护家庭中弱势者的权益,以改变历史上形成的不平等状态。离婚不仅仅是个人私事,其效力将会对对方、子女和社会产生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允许协议离婚的同时,对协议离婚还规定了限制性条款,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防止轻率离婚。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三项:
第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一些国家规定,结婚届满一定期限,方可提出离婚申请。虽然各国规定的期限不同,但均在一年以下。《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结婚最初6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2]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1年后才能提出离婚。
第二,设立离婚考虑期。提出离婚申请后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考虑期方可正式进入离婚程序。如《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以后重新提出。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该共同申请即失效。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规定的考虑期为6个月。《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条第3款规定: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明。[3]
在实行协议离婚的国家中,一方面,各国均强调协议离婚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为原则,并为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作出了各种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各国也都对协议离婚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条件,甚至是限制性条件。这说明,在法律的范畴内,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也不可能是绝对自由的,只能是在法律限度内的相对自由。而且,为了确保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尽管协议离婚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但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的国家仍然较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或适用司法程序的协议离婚,作为与裁判离婚相并行的离婚程序;或只承认裁判离婚程序。他们认为,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对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只有受过法律职业教育,具备专业水准的法官才可以确认身份关系的解除。
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作为协议离婚的一种类型,在条件和程序上与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但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多数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在一般条件和程序之外还附加了一些特殊限制条件,而且许多国家规定协议离婚须经登记机关或法院的实质审查。但我国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在改变了婚姻状况证明方式、取消了离婚申请审查期的规定、对离婚不再作任何实质审查后,只注重了保障离婚自由,没有关切到离婚时家庭中弱势者的权益,对那些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没有任何选择权利的未成年子女,法律没有规定保护或救济措施。所以,笔者以为,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自由充分、限制不足。登记离婚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草率离婚有所增加。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婚姻登记条例》、简化离婚登记程序之后,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2003年全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69. 1万对,比上年增加11. 8万对, 2004年全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04万对,比上年增加34. 9万对。2005年全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18. 4万对,比上年增加14. 4万对。2006年全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29. 1万对,比上年增加14. 7万对。[4]四年共计增加了75. 8万对,且呈持续上升态势。
再以上海市为例, 2005 年,上海市有100297 对恋人登记结婚,与此同时, 30745对夫妇办理了离婚登记。和2004年相比,由于受到“鸡年无春不结婚”的传统说法影响,2005年上海结婚登记的人数比上一年减少了22741对,下降了18%左右,而协议离婚的人数比上年上升了12% ,增加了3369 对,平均每天有84 对夫妻劳燕分飞。而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的同时,复婚率却有所上升。2005年上海复婚登记的人数达到3301 对,占总数的3.29% ,比2004年上升了22%左右。[5]
据《贵阳晚报》报道, 2004年1 - 10月,在贵阳市三城区进行复婚登记结婚的约有263对,大约是去年的3倍,呈明显上升趋势。复婚登记增加的原因,大多是因办理离婚登记时过于草率,复婚者以30岁至50岁者居多。在这些复婚的夫妇当中,有90%以上是因为离婚后还是觉得“原配”好,才选择复婚的。据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许多复婚夫妻,当初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为琐碎小事争吵,一时冲动做出了离婚的决定。分开一段时间后,便念起对方的好,于是选择“破镜重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