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扣除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间的8个小时
船方提出,租方从卸港大连港的卸货时间里,扣除了1985年1月14日和21日(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共16小时,从而少算滞期费2,666.67美元。船方认为,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在装港和卸港,任何节假日前一天1200时至节假日后一天0800时的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但是,任何节假日并不包括作为一个星期内一部分的星期日,因此,租方将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从卸货时间中扣除是错误的。
租方提出,租船合同第18条中“任何节假日前一天1200时至节假日后一天0800时不计入装卸时间”的规定,是在该条前面已出现了星期日、节假日的文字的前提下,对其所作的补充规定。在补充规定中,订约人为避免文字上的赘述,特在节假日前加上“任何”一词作定语,对前面所述及的各种假日作广义的概括说明。另外,在英文字典如《韦氏大词典》中,节假日的解释是“不工作的日子”。因此,租方在计算卸货时间时,对星期日的理解以及对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所作的扣除是正确的。
船方提出,租方从卸货时间中扣除了该轮1985年3月9日1345时至1645时由锚地驶往卸货泊位并准备卸货的3小时,从而少算滞期费500美元。船方认为,租船合同中没有允许扣除从锚地驶往泊位的时间的规定,而且,从事实记录中可以看到,3月9日1345时至1409时为引水员登轮的时间,引水员登轮并不构成从锚地驶往泊位的开始。此外,该轮此时已经滞期,租船合同中没有关于允许租方在此段时间内中断滞期时间的除外规定,因此,租方的扣除是错误的。
租船合同中有关条款如下:
第1条:“……船舶应驶往佛罗里达坦帕港一至两个安全泊位……船舶应驶往中国的一个安全港口一至两个安全泊位……”。
第18条:“……在装港,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即使使用了,也应除外;在卸港,星期六下午、星期日、节假日和有浪日即使使用了,也应除外……在装港和卸港,任何节假日前一天1200时至节假日后一天0800时的时间,即使使用了,也不计入装卸时间……”。
第23条:“如果装、卸货物时,使用了多于规定的泊位,则移往增加的泊位的移泊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