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12日,租方与船方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租用船方所属“晴X号”轮从大连运羊草1400吨至日本博多和细岛。
“晴X号” 轮于1991年8月16日抵大连锚地,8月20日租方通知将原定卸货港博多改为三角港,细岛港不变。船方当日回传真同意改港。8月27日1245时装货完毕,实际装载羊草1205.16吨,其中运往三角港的26428捆计700.00吨分装于1、2、3舱,运往细岛的18613包计505.16吨分装于 2、4舱。
“晴X号”轮8月27日1700时驶离大连。8月31日1310时抵三角港锚地。9月2日0830时开2舱和3舱准备卸货。当日0840时港方以羊草中混入稻草为由,拒卸2舱货物。9月5日1500时1舱和3舱全部货物卸毕,共21776捆计602.23吨。9月5日1551时“晴X号”轮启航驶往细岛。
9月4日船方日本代理电传船方,告知禁止从中国进口稻草,收货人无意将此货卸下,驶抵细岛后,有待于植物防疫官员及收货人进行检查,并决定如何处理。船方即与租方及其代理联系,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以免影响下一航次合同。
9月6日1445时,该轮靠细岛港,收货人、植物防疫官员和代理等上船验货,1545时验货完毕。1700时代理通知船长:收货人拒收货物。原因是,植物防疫官裁决:“按日本法律,不允许将所有货物包括羊草和稻草卸在日本,因为如此之多的稻草混入羊草中(捆装中和散捆中)。”代理于同日电告船方检疫官员的前述决定。
船方收到代理9月4日和6日传真后即与租方及其代理联系,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以避免因影响下一航次合同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失。9月7日船方收到经纪人传真,称“关于晴X号剩余之100MT草处理一事,经各方面协商,现意见如下:按USD15/MT付费给贵司,至于余草如何处理由贵司确定,请速复。”船方曾于9月7日和11日两次拒绝上述传真内容。
9月9日,船方通过经纪人,将一份“关于晴X号轮运输出口羊草因质量问题造成船方经济损失的声明”转给了租方,主要内容有:1.租方必须赔偿船方由于“晴X号”轮装运出口羊草因发生质量问题而给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991年9月7日起船期损失,每天3200美元;下一航次运费损失9万美元。2.租方必须明确指示“晴X号”轮返回国内哪一个港口卸货。3.租方于1991年9月10日1100时以前务必答复。并且表示,船方希望尽快处理此案,以便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9月11日,租方传真答复船方:“关于晴X号轮在细岛未卸羊草迅速运回大连港”。12日1540时,“晴X号”轮启航返大连,13日1145时避17号台风,15日1649时续航,17日1607时抵大连锚地。该轮于22日1955时卸完2舱和4舱全部羊草共23265包计604.16吨。“晴X号”轮22日2133时驶离大连。
船方提出,由于租方违约,故“晴X号” 轮所载之羊草未能全部在日本卸下,致使该轮在细岛港滞留5天多,后又遵照租方指令将剩余货物运回大连。另外,因租方的过失,导致了船方被迫放弃与W外轮代理公司所订之租约应获得的利益。据此,船方要求租方赔偿:该轮细岛至大连604.16吨羊草的运费及601吨亏舱费62668.32美元;该轮从9月6日 1700时被告知货主拒收货物至9月12日1540时返航大连5天22小时40分,计15679.24美元的船期损失;以及因此而未能履行的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运费与执行了细岛至大连航次运费的差额即期得利益损失27331.62美元,共计105679.24美元。
租方认为,船方在收到日本防疫官的裁定书后,应立即令“晴X号” 轮返航中国,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而且为保证该轮下一航次租约的履行,船方有权将货物在其认为最方便的港口卸下,一切额外费用应由租方负责,船方为了费用与方法问题造成的该轮9月6日至9月12日的船期损失,船方无权向租方索赔,由此而造成的影响该轮下一航次营运的后果也应由船方自己负责。
租方还提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航方应指示其船长和大副把好货物的质量关。但装货时,大副只在收据上批注了“包装规格不一,货物件数与重量未能确切统计,有10%散捆,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与船方无关。”而对货物中混有稻草之事则只字未提。这说明装货时没有稻草,装船后在船上混入的,或者装货时已混入稻草,大副没有克尽职责而发现。不论哪种情况,都说明船方没有配备合格的船员或没有给予必要的培训或指示,故未能及时发现货物中混有稻草,造成本案的各种损失。租方同时还向船方就通信费、仲裁代理费和仲裁费用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