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时离船,交船时间应为5月4日18∶10时,租方应自此时起计付租金。
船方提出,租船合同第六条规定,船方应至少提前十天给租方预计交船日期通知,而船方1981年4月24日给租方代理电传通知了预计交船日期,符合租船合同的规定。
船方认为,租船合同第六条规定的10天预计交船日期通知,是估计日期而不是确定日期,不可能准确无误。租方不能以通知日期与实际交船日期相差两天多为由,拒绝从1981年5月4日18∶10时起计付租金。
船方要求仲裁庭裁决租方补付2天5小时50分钟的租金,计16,548.68美元,并加计利息。
租方提出,如果以5月4日18∶10时为交船时间,那么船方应在10天之前,即4月24日之前,通知租方预计交船日期,以便租方及时给发货人十天装货备妥通知。租方到4月25日仍未得到船方通知,只得通知发货人“预抵期后告”,同时电询船方预计交船日期通知事。
租方根据船方1981年4月27日的电传计付租金。租方提出,根据该通知,“维X娜”轮于5月5日在La Goulette港卸毕。租方据此推算,最早的交
船时间应是5月6日24∶00时,并相应地通知发货人船舶预计于5月7日抵
租方认为,由于船方未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及时给租方10天预计交船日期通知,尽管“维X娜”轮5月6日已抵达Manfredonia港,发货人只能于5月8日
接受装货备妥通知,使租方损失两天多的船期。租方主张交船时间只能按5月6日24∶00时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