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黄X英,女,1980年12月18日,汉族,中国籍,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原广州市瑞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X树东X街25房。
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4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黄X英有下列犯罪事实:
广州市瑞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合作进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咨询和建帐工作协议,犯罪嫌疑人黄丽英入职广州市瑞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受公司指派,负责到广州市广州市新X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印江X粮油有限公司收取劳务建帐费。自2005年8月始,黄X英利用掌管收取现金之便,先后21次将所收取的劳务建帐费合共人民币126310元私下截留,侵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X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2、附本案预审卷宗三册六卷。
二、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律师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本案经办检察官:
本律师受被告人黄X英及其丈夫杨许勇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中担任被告人黄X英的辩护人。
本律师审查起诉才介入本案,到贵院阅过一次卷宗,复印了部分的材料进行分析,并会见了二次黄X英,了解有关案情,现就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内容,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参考:
该《司法鉴定报告》仅依靠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海印江南粮油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联》作为鉴定的材料,没有把《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黄X英存入瑞海公司广州市商业银行江南西支行帐号的《进帐单》作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显然不全面,结果必然错误。因为黄X英已把绝大部分钱上交了,并存入瑞海公司广州市商业银行江南西支行帐号,在《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有清楚的记录。但黄X英因担心此前的事情败露,隐匿了部分业务合作公司开具的发票联,没有上交到公司。所以,存在黄X英已交了钱,但没有交发票的情况。现瑞海公司仅把两业务合作公司开具的发票联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反映实际的客观情况,而黄X英交到公司的钱,最直接地反映在《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中,没有这些帐册作为鉴定的材料,鉴定显然错误。
其实黄X英到底侵占了公司多少款项,不需要鉴定的报告,也是可以直接计算出来的:公式如下:
1、黄X英从公司领取发票总额-黄X英退回公司发票总额=黄X英收到的业务款总额。
2、黄X英收到的业务款总额-已返还两个业务合作公司总额=黄X英应上交到瑞海公司款项总额。
3、黄X英要上交到瑞海公司的总额-黄X英已交到公司款项总额=黄X英侵占公司款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