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物;而赵×行为所实施的对象却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为按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以赵×的行为没有侵犯盗窃罪的客体。
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其所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赵×在主观上很清楚这台车是自己的所有权,也完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姜×因工程质量问题已造成甲方拒付赵×方工程款和甲方要求索赔的问题。另外赵×垫付的八万余元出国考察费。姜×一直不予赔付,诸多经济账经结算,赵×不应再支付给姜×款项,况且抵押是无效的。所以赵×认为取回自己的车是正当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绝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看,赵×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对赵×不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