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林XX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这7万元是“中介费”,辩护人也注意到被告人徐XX在《讯问笔录》中也说这7万元是“中介费”,辩护人更注意到被告人林XX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在今天的庭审中,完全否定了所谓中介费的说法。那么,这7万元到底是徐XX还给林XX的欠款,还是徐XX所说的“中介费”?辩护人认为,对这7万元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几份口供、笔录,草率认定,而要综合全案证据认真甄别,正确评判。
关于被告人林XX在侦查阶段的所谓承认,林XX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已经予以否定,即当时徐XX确实有答应项目承包后,有几个点的中介费,但那仅仅是意向性的,中介费是要由承建商支付的,徐XX根本没有答应从“定金”中提取10%作为中介费。
关于被告人徐XX所说7万元是中介费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徐XX已经丧失个人信赖,已无任何诚信可言,有必要对其供述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辩护人先宣读几段徐XX的供述:⑴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徐XX的《讯问笔录》问:“你有否欠林XX的钱?”徐XX大言不惭地回答:“没有。”这就怪了,你亲笔写给林XX的2张借款21万元的借条到底怎么回事?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你该作何解释?⑵关于骗取陈世鸿的30万元,徐XX在2006年2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预付林XX介绍费6万或7万;2006年2月26日的《讯问笔录》说是7万;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时仍然不顾事实,坚持说是7万,事实上林XX只收到2万(这是公诉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⑶关于骗取蒋文龙、余学佑的50万元,徐XX在2006年2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林XX拿走介绍费13万元;在2006年2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分给林XX9万元;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时仍然不顾事实,坚持说是9万,事实上林XX只收到5万元(这也是公诉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⑷关于骗取郑庆平、张钦胜的30万元,徐XX在2006年2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林XX拿走了7.5万元;在2006年2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分给林XX8万元;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时仍然不顾事实,坚持说是8万,事实上林XX这一次分文未取(这同样是公诉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徐XX的以上供述说明,他始终都在编造谎言,嫁祸于林XX。可见过分依靠言辞证据定案是非常危险的,马克思早就说过,“即使是一个品格完好、最诚实的人,所作的证词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这是由于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更何况被告人徐XX实在谈不上品格完好、诚实信用。以上列举了徐XX编造的大量谎言,既证实了他的不良品行,更证实了他在任何问题上,都有可能信口雌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因此,在7万元是否中介费的问题上,不能排除被告人徐XX隐瞒真相、作虚假供述的可能。
以上论述表明,其一,被告人徐XX的供述自相矛盾,其真实性、可靠性令人置疑,又是单供单证,不足以证明他交给林XX的7万元是“中介费”;其二,如果认定为“中介费”则有悖于逻辑规律,按照一般的思维逻辑,只能是先还欠款,再付所谓的“中介费”,因为“本金”都保不住了,“利息”去哪里找?真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三,7万元属于归还欠款的可能性最大,且有徐XX的亲笔欠条予以印证。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