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一九七0年一月六日生,汉族,无业,住新疆自治区哈密市。现因涉嫌诈骗罪于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十三日逮捕。
本案于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在位于某市某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虚构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以能为某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打赢仲裁官司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二十万元。二00一年七月,周某某再次以相同手段骗取该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积私利,竟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评析:
本案对定性争议甚大,经过近两年的诉讼,才有了结果。律师从定性入手,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