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一是行为人的供述;二是根据证据事实进行推定。根据审判实践,必须以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的原因分析、标的物(货物)的处置情况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本案中林某从2001年6月经营超市,注册资金20万元,先后投入资金38万元,符合个体工商户的从业条件,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本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也证明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林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林某从2001年6月经营超市,与供货商协议先供货后结款;从现有证据来看林某支付了供货商的大部分货款,起诉书指控的拖欠供货商的货款并非总货款,是林某支付了供货商的部分货款后形成的拖欠款;而且2003年在雅斯超市进入县城以后,超市竞争激烈,林某超市经营出现亏损,为了使超市得以继续运转经营,林某先后找罗某借款6万元,张某6000元,陈某35000元,甘某4500元,袁某10000元,蔡某3500元,约12万元投入超市用作流动资金。由此可见林某经营超市不仅自己投资38万元用于超市经营,而且还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借款12万元投入超市经营用作流动资金,支付供货商的货款、房租、税费等开支。林某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从拖欠供货商部分货款的原因分析。从林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林万松经营的东南超市之所以拖欠供货商的部分货款,主要在于雅斯超市于2003年进入以后,超市之间竞争激烈,导致林的超市经营亏损,而且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是“超市经营出现亏损”;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超市经营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是拖欠供货商部分货款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从以上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的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可以认定,林某拖欠供货商部分货款,仅仅是一个合同纠纷,林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