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主要在分则中把握,注意哪些罪要求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如果分则条文中对该种犯罪的主体附加了特殊的要求或限制(身份要求)的,称之为特殊主体。常见的是职务和业务身份的特殊主体,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犯罪,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渎职罪中除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一般主体外,其他犯罪的主体都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也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厂矿企业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身份要作广义理解,除了特定职务和业务身份外,还包括国籍,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要求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因此这个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还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比如传播性病罪要求主体是患有严重的性病的人;还包括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比如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罪),也是特殊主体;还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求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
确认特殊主体的前提,是限制在单个人实行犯罪情况下。也就是限于实行犯或“正犯”。除实行犯外的其他共犯即帮助犯、教唆犯,是没有特殊主体限制的。
非身份犯(一般主体)和身份犯可以形成共犯关系。但是,它们形成共犯的前提是,这种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身份犯的身份。例如,贪污罪中,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按照贪污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强奸罪(单个主体、实行犯的主体限于男性)中,如果妇女教唆、帮助男性强奸的,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对非身份犯和身份犯的共犯关系做出了规定。如职务侵占罪中,内外勾结伙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如果公款的使用人(可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