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法人说与单位说。法人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它并非一类真正的人,而是依法建立或是法律拟制的类似于自然人的一些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用法人定义更符合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些本质特征,具有科学性。其次,非法人单位犯罪比较少见,法人定义基本可概括该类犯罪的全貌。最后,用法人定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便于操作和司法执行。单位说认为,法人无法概括当前单位犯罪的全貌,使一些单位逃避法律的制裁,并且法人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理论概念,许多国家立法也采用法人的说法。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中存在单位与自然人的双主体。
首先,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要求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只能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合法存在的非法人组织。就单纯从字面解释而言,自然人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具备这一条件或资格的。
其次,如果承认自然人也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也就是在事实上承认了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然而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单位成员的行为应视作单位的行为。单位是拟制的人,其意志只能通过具体的个人行为来体现,而不能脱离个体单独存在。因此,在单位危害社会的时候,不存在单位与单位成员共同犯罪的情况。
如果单位与其内部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自然人则必须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并且是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如果其以单位成员身份参与犯罪,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因此认定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共同犯罪,该自然人必须既有单位犯罪的故意,又有个人犯罪的故意。这种共同犯罪一般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不是以单位成员的身份而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且为了个人利益而与单位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如某甲是某公司的职员,他预谋从香港走私一批外烟进口,但资金不足,便与公司经理商定,由公司提供贷款,走私违法所得,双方按四六分成。某甲走私后,非法牟利100万元,某甲得40万元,公司分得60万元。某甲与公司就成立走私罪的共犯。其二,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与单位的整体意志相吻合,且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单位成员的身份,为牟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如某企业职工王某见自己的企业不景气,便向单位领导建议,由企业出资800万元,他自己筹集500万元,由他负责从国外走私香烟在境内销售,所得利益由企业与他个人均分。企业决策机关经验就决定,同意王某的建议并立即筹款实施。如前所述,此种情况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单位内部的一员,王某实施的犯罪应构成单位犯罪;另一方面,王某具有为自己牟利的目的,他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当肯定这是王某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因此,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的,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单位,而不是法人或单位与自然人的混合主体。
参考书目:
1、《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高明宣、刘远著法律出版社
2、《略论单位犯罪》 孙红卫著载《观察与思考》1999年第5期
3、《台湾、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谢望原著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4、《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张国伟著中国检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