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除了以刑罚为主要表现形式外,还应包括非刑罚措施作为刑罚的补充。完善单位犯罪的非刑罚体系,是针对那些虽应认定有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加以刑罚处罚即能惩治犯罪,弥补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单位犯罪。也是当代刑法改革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的反映。
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是指尽管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决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方式时,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在当前单位犯罪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下,既要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又要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单位犯罪仅有刑罚手段是不能满足上述目的之需要的,还应该建立单位犯罪的非刑罚体系,这样,才能根据单位犯罪的不同类型、不同情节、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让犯罪单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建立非刑罚体系的主要途径:
免刑制度可以作为有罪必罚的刑法原则的例外。行为人只要具备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法院只能定其有罪而宣告免除刑罚处罚。如《法国刑法典》第132-58条规定:“在轻罪方面,或者除第132-63条及第132-65条规定之场合外,在违警罪方面,法院在宣告被告有罪并在必要时作出没收有害物或危险物的判决后,得免除被告其他任何刑罚。”关于免除刑罚制度,《法国刑法典》中第60条、第23条、第24条也均有规定。
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笔者认为,对于单位犯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单位,采取免予刑事处分附加措施是必要而可行的。对于一些轻微的单位犯罪,虽可不判处刑罚,但对其的犯罪行为,仍必须由法律给予否定的评价,即必须认定为犯罪。免刑措施正是能发挥该功能的一种方法,同样也能对犯罪单位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我国刑法第32条是指对依法被确定有罪的罪犯不适用刑罚,而采用刑罚以外的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的手段予以处分。它可适用于免除刑罚的情节的罪犯、罪行轻微的罪犯等。如美国的“审前考察监督”和“缓刑监督”即法官对被告的犯罪行为作有罪宣告,但不判处刑罚,规定考察期,在此期限内受有罪宣告人必须在缓刑监督官的监督下遵守特别义务,如表现良好,期满后则不对其适用刑罚。目前,英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均实行了这种缓刑监督制。这对于我国建立单位犯罪非刑罚体系也是可以借鉴的。
我国刑法第32条中,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几种方法作为对免除刑罚的犯罪单位的处理措施,同样可以用来达到教育和预防单位再犯罪目的,对单位的约束作用也是巨大的。
此外还可以将停业整顿列入对单位犯罪的非刑罚措施之中。停业整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造成损失不大,且属于初犯的犯罪单位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业务活动,内部进行整顿的处罚。
停业整顿本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将其提升为非刑罚措施,可以一方面对犯罪单位宣布有罪,另一方面又给予较宽缓的处罚,这样即达到教育单位的目的,又可通过整顿,使犯罪单位尽快走上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不致因犯罪受罚而影响企业发展。
非刑罚化对传统的报应性刑罚提出了根本挑战,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固守的有罪必罚的报应观念,推动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的态度的改变,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刑罚资源的投入,使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反应方式趋向多样化的同时更趋向人道、文明、经济的选择。
我国刑法虽规定了一些非刑罚处罚制度,但在立法上,未能就此形成系统,单位犯罪中更未能涉及。非刑罚处理方法,虽不具有刑罚性质和作用,但它对伸张正义,保护合法权益,教育犯罪单位,衔接、协调各部门法,妥善处理问题都有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在查处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刑罚处理方法,避免和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对于犯罪情节的轻微,本可以使用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了无罪处理;二是对于罪该处刑的单位犯罪,以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代替刑罚处罚。
正如边沁所言,刑罚既是一种必要之恶,又是一种强制之恶,一种恐惧之恶,一种有意施加的痛苦。刑罚也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所适用的以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方法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以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的一种社会自卫手段。针对单位犯罪覆盖率广,社会危害大,犯罪类型多等特点,为有效遏制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在刑法中增设解散单位、停止营业,禁止从事某一种或同种职业或社会性活动等刑事责任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认为,对于单位犯罪,我们也应转换刑法思想,革新刑事政策,调整社会对单位犯罪反应方式的结构,无疑是一次重要选择。应对不同侵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单位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对于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比较轻微的犯罪则尽量不用刑罚手段予以调整。这样,我们才能以最少的刑罚投入达到最大的控制和预防单位犯罪的效果,从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真正体现罪——责相符的刑法原则,并使之真正起到遏制单位犯罪、惩罚单位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