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诉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是,刑诉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法院罚金刑的执行进行监督,所以,应针对法院制定的罚金刑执行制度,制定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对罚金刑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
一是罚金刑执行监督由检察长指派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实施;二是罚金刑执行监督实行个案跟踪监督;三是检察人员应当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相关材料;四是检察人员可以根据情况查阅或调阅执行案卷材料,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1、规定监督程序和方法。一是罚金刑执行监督由检察长指派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实施;二是罚金刑执行监督实行个案跟踪监督;三是检察人员应当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相关材料;四是检察人员可以根据情况查阅或调阅执行案卷材料,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2、规定监督内容。一是对移交手续的监督。刑庭判决罚金刑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书应及时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移送执行局专门执行部门(以下称执行部门)。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金的,刑庭应及时将相关依据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移交执行部门。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金的,执行部门依据判决书、执行书启动执行程序,并及时将相关文书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执行部门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恢复执行的,执行部门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被执行人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法院裁定减少或免除罚金的,执行部门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二是对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执行部门执行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条款的规定。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执行部门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缴。三是对罚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刑庭或执行部门收取或追缴被执行人的罚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3、规定纠正措施。一是刑庭或执行部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二是法院中止、终结执行或减免罚金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及时纠正。三是刑庭或执行部门不依法执行罚金刑的,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