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刑法虽然规定了追缴罚金的各种方式,但追缴罚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查实犯罪分子是否确有可执行的财产,虽然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随时追缴罚金的内容,但对于流窜作案,家在外地的犯罪分子来说,不管随时追缴还是强制追缴都是相当困难的,一是涉及到异地执行,需要当地司法机关配合;二是犯罪分子的财产不好掌握。有的虽有财产,但采取转移、隐匿方式,有的根本无财产可赔,而又不符合减免缴纳罚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应作如下改进:
首先应当建立无偿劳动取代罚金刑制度,当受刑人确无支付罚金的能力时,责令其提供劳动,用劳动的报酬折抵罚金。这样,既可以避免罚金刑的无法执行,而且还可以防止犯罪人借口无钱而不缴纳罚金,,以保障罚金的实现。
其次要少采取一次缴纳,多实行分期缴纳,而且指定缴纳的期限应当相对长一些,不能过短。即使犯罪人有一次缴纳的能力,也宜令其分期缴纳,这一措施旨在延长罚金刑的效果,克服罚金刑效果差、作用小以及执行难的缺陷。
另外对于一旦构成犯罪便应当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的财产,应事先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如依法冻结、查封,防止犯罪人或者家属转移财产,而导致罚金刑执行难。总之,应该针对实践中已经形成的经验,并认真总结教训,合理制定罚金刑执行的合理制度,使罚金刑的运作机制保持顺畅。
[1]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日]宫泽浩一著:《刑事政策的动向》,成文堂1981年版
[6]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林毅夫校:《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7] 朱旭伟:《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现代法学,1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