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因为贫困而不得以“水葬”老母,不仅不能套用道德的尺度简单地加以评判,更不构成犯罪,他选择“水葬”老母其实同样是在履行着一名儿子对逝者母亲的最后告别仪式,是一种有些特别的葬礼,只不过这种告别仪式是迫于无奈且一般人还难以接受罢了。你可以同情他,但不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他,因为我们没有谴责他的理由;你可以帮助他,但不能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我们必须恒守罪行法定原则、坚守刑法的谦抑性。
雷敏,男,汉族,1981年生,江西省萍乡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硕士,系2008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赴云南基层检察院提供法律志愿服务志愿者,现在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协助处理公诉案件。
[1] 吴富丽:《刑事法治与刑法谦抑》,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7期。
[2] 胡玉鸿:《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载《法学》2007年第7期。
[3] “常理即文化公理”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成良教授的观点,郑教授之前也曾在“《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一文中提到过“文化公理”这一概念,详见郑成良: 《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
[4] 参见张强、刘旦、陈穗华等;《广州中院院长谈“许霆案”:法学家意见未必正确》
[5] 这里的“干货”,是笔者受著名作家王蒙先生的作品《大块文章》的影响而移植过来的一个概念,主要用来说明“社会舆论”还是有一些批判性地思考和价值的,甚至比自诩为理性的法律人更具备理性,而且这种理性往往也是比较全面的,因为它凝聚了集体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