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之对于生态系统的维护,并不是意味着越多越好,局部区域的物种数量和种类的非自然增加,反而有可能带来生态灾难,在这方面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外来物种入侵。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一个薄弱环节。
当前物种跨国跨地区迁移导致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仅次于栖息地的破坏而为全球生物多样性面临的第二大威胁,引起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有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目的、法律体系、管理体制、配套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缺陷。在进一步立法中,应充分考虑外来入侵物种传入的各个环节,针对各种可能的传入途径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特别是要加强动物引种、运输、国际贸易、出入境旅游等几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完善许可制度,实现对外来物种计划、检疫、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全程规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有意引入和无意引入等不同情况,制定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控制名录和风险评估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便与修订后的立法相配合。
周冲,山东枣庄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7级硕士研究生。
[1] 《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罪”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一般的“一般的陆生野生生物”和“一般的水生野生动物”,但由于有特定时间的限制,如禁猎期、禁渔期等,一般不认为有普遍代表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3] 吴占英:《中俄两国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之比较》,《孝感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