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上,草案的形成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多次与中央公检法司的沟通,三次召开了在京的法律专家们的共同商议,征求了十个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意见。我参与修改法律已经20多年,多方面征求意见这是第一次。
这次修改归纳为两个大的方面,一大内容是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另一大内容是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新的犯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第一、落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调整刑法结构。虽然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的内容当中,很难用宽和严来界定,所以我认为还是用调整刑法结构来更合适。
阅读了学者们提供的很多资料、文章,多层次研究后一致认为:我国刑法结构基本上符合我国实际,适应当前的需要,能够预防和减少犯罪。如果真的不适应的话,我们社会不会是现在这样的。社会也存在问题,例如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
适当减少死刑的罪名。根据经济社会和社会治安的现状,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慎重研究刑法修正案八,提出了较少适用死刑的非暴力性罪名,减少死刑的罪名。从来没有考虑过修正贪污贿赂贪官死刑罪名的问题,这个在座的京城的专家可以证明。
死刑罪名较多,有些很少适用,可以适当减少。一是我国刑法规定了 68个死刑罪名,占444个罪名的15.3%。从这个绝对数来看,是世界上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之一。95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们已经加入的国际权利公约,也已经提出了只适用于严重犯罪。二是我们又减少死刑的条件。68个罪名有很多是较少适用,有的甚至没有适用过的。三是符合我们国家一贯坚持的慎用死刑的原则。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适当的取消一些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国家带来较大的冲击。涉及人民群众权利的犯罪、涉及社会稳定的犯罪都没有涉及。不会影响对犯罪的打击。通过反复的论证,达成了一致意见。减少死刑之后,都保留了无期徒刑,也符合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
限制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刑的限制。在执行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减刑之后,最短的17年就可以出狱了;死缓等于17年。二是对严重的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预防的作用; 三是人民群众不满意。对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在死刑缓期期满改判判处无期徒刑以后,可以直接决定不得再减刑。
刑法八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假释。长期以来,学界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基于教育、改造的原则,在执行刑罚满20年以后,可以适用假释。这不仅仅是改了一个条文,在执行和导向中,要尽量的适用假释,不要更多的适用减刑,因为假释的人犯还在掌控监控之中,如果有新的犯罪可以立即收监执行。比起减刑的监控要好,也符合国际刑法的趋势。
延长了徒刑和合并刑的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了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但是没有提高到30年、25年的刑罚规定。具体的原因是,如果提高的话就要涉及到总则的有关规定,要是修改的话,应该涉及到具体的罪名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表述,要逐条的研究是否得当。
这次的修改,实际上是死刑没减,生刑增加了。因为13种死刑罪名基本上没有使用过的。但是如果大面积提高生刑的话,会不会影响社会的动荡、稳定。我们也考察了一些国家提高生刑的结构,也是逐步修改调整的,而不是一下就可以完成的。调整刑罚结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
在调整刑法结构的研究中,注意到了从国家大局出发来统筹考虑问题。一是既要适量减少死刑,又要注意不因此引发社会问题;死刑修改的很大的一个刑法制度的完善,要通过可行的方案来保证它的实现。不要因为贪大、球功心切造成修改无法进行。二是既要延长一些犯罪的执行刑期,又要研究一些较小的犯罪问题。
完善从严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是关于黑社会性质的定性问题的研究修改。
敲诈勒索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手段就是敲诈勒索,已经和当初制定刑法时发生了很大变化,基本上都是以即将使用暴力相威胁,和抢劫罪又有区别,不是当场要财物,中间有一个司法求助的空间。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老百姓敢不敢报案。一个是提高了刑罚,一个降低了门槛。
强迫交易罪。这一罪名的修改,是对现实思索和总结的一个考虑。黑社会插手经济活动的行为越来越明显,非法敛财的暴力行为也越来越嚣张。如强行低价收购高利润的企业,高价卖出将要破产的企业,都是十分恶劣的犯罪。这也体现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针对黑社会性质中的恶势力,谈不上是黑社会,但是街头上的一霸,今日对这个明日对那个,刑期又不高,常常是抓了放放了抓,效果十分不好。经过研究,这些恶势力基本上都是黑社会形成的前身,如果不打早打小的话,逐渐就可能形成了一定的组织。所以对此条修改对此实施犯罪的,提高了刑期,就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
扩大了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并不要求,前后罪名一致,只要违反了其中的犯罪,就构成累犯。
老年人犯罪从宽,免除死刑。年龄提高到了75岁。这一年龄的界限,也进行了很多方面的论证。有的也提出如果罪大恶极的是否也要从宽?
缓刑条件适用范围。研究时没有采信扩大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因为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很严重的犯罪了。要解决的问题是标准不太好掌握,重点就放在标准条件的设定上。如将过去模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不致再犯罪”这就更好的判断。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判断。
第四个问题,内容的第二个方面,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
恶意拖欠薪资。为什么要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作入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体现保护民生的一方面。从民事调整范围纳入到刑法调整,因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和抢劫、盗窃有何区别,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已经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了被刑事制裁的基础。
有些行为用民法的手段已经难以调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欠薪逃跑之后,为了民生就有政府来出资发放拖欠的工资。
危险驾驶入罪。有可能会引出一连串的问题,什么行为应当入罪?主要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危害性太大了。刑法要不要介入?酒后驾车如何才能控制?飙车就是无视生命的现象。
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使我们面临了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也算是作业吧。
二、根据我国情况,那些国际刑法发展的经验可以借鉴,如何稳妥的来推进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三、刑事制裁在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越来越得到了强化,行政处罚的作用越来越弱化,如何考虑这一现象?
陈泽宪教授:王尚新主任作了很充分的准备,给我们讲了很多立法修法的背景,也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的问题,值得我们刑法学者为大局服务而多思考、研讨,为立法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