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利益性关系对司法人员中立性的影响相比,情感型关系对司法人员中立性的影响具有以下特征:
(一)情感型关系影响司法人员中立性的因素是情感
在情感型关系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是特殊的情感因素而不是特殊的利益因素来影响司法中立的。伊·亚·伊林指出:“规范法律意识总的来讲就不能简单的被化为一种‘认识’,但它包含了心理生活的全部功能:首先是意志,而且是经过精神熏陶的意志;其次是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经济的心理机能。”司法人员也无法避免这种情感意识的干扰,从而导致作出不公的处理决定。
(二)情感型关系的影响具有被动性在情感型关系中,当事人没有主动、直接的给予司法人员某种利益或不利益,甚至当事人都不知道司法人员与其有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影响具有被动性,司法人员并不是在利益的压力下失去中立性的,而是在一种特殊情感的支配下,主动放弃了中立性,因此情感型关系所造成的司法中立性的缺失司法人员具有主动性。
(三)情感型关系的影响具有双面性在情感型关系中,司法人员对情感型关系当事人的判决情况较为复杂:在亲属性、地域性关系中,司法人员一般作出的是有利于情感型关系当事人的处理决定;但在经历性、同感性、舆论性、地域性等关系中,作出的则可能是不利于情感型关系当事人的处理决定。
(四)情感型关系的影响范围较大
与利益性关系相比,情感型关系所影响的司法人员人数更多。毕竟大部分当事人不想、不敢或不能给予司法人员以非法利益,而由于复杂社会关系的影响,再加上现代新闻媒体的传播方式多样、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因素的影响,情感型当事人必然会很多。梁治平在《沉重的“关系”》中尖锐地指出,“不仅个人的生活需要‘关系’,组织和机构的发展也不能没有‘关系’。‘关系’是这个社会的润滑剂,是这个社会的律则。”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关系”的高度重视情况下,司法人员的情感型关系当事人数可能以几何倍数的形式增加。
(五)情感型关系的防治较为困难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但与情感型关系有关的仅仅是亲属回避制度。对于那些经历性、同感性、舆论性等情感型关系如何防治,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防治时无法可依。并且与利益性关系防治相比,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情感型关系不易被发觉和监督;即使被发觉,也因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和足够证据而无法进行处理,尤其是对于舆论性和倾向性情感关系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