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着案件没审结却已报结的现象,我们称之为“虚假报结”现象。“虚假报结”的现象在过去并不少见。结案登记簿上记载着案件早已报结,但实际上该案件并未处理完毕,或裁判文书未印制好,或已印制好但未送达当事人,也可能是裁判文书还未拟就,有时甚至可能是裁判意见还没形成,仅仅开过庭而已,还有的以诉讼中止名义报结案件,导致当事人多方反映,案件久拖不决。但由于从案件的流程管理看,案件已经审结,因而对这类“虚假报结”案件缺乏应有的监督,影响了法院公正审判的形象。
“虚假报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案件审理已接近或超过审理期限,承办人敷衍报结以逃避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监督与追究;二是为了拼凑结案数。虚假报结企图规避超审限监督,违法也违纪;而拼凑结案数编造虚假信息也干扰正常的审判管理,均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由于有的单位和个人仅从本人、本部门暂时利益出发,往往以“虚假报结”来提高结案率或规避超审限现象。而且由于近年来案件数量迅猛增加,审查人员严格审查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对卷宗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仅仅强化对报结案件的审查力度,并不能有效杜绝“虚假报结”的发生。
笔者认为,把诉讼卷宗归档管理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一个环节,便能有效地扼制“虚假报结”现象。一般可按以下程序操作:一是在案件报结后,要求承办单位或承办人随即将案件卷宗报送卷宗评查组评查。评查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查验报结登记与卷宗是否相符。二是由评查组将卷宗交付档案室验收。三是档案室对不合格卷宗及时退回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限时补正完毕交档案室。这就要求报结案件必须是真正作出了裁判且裁判文书已向当事人送达的案件,从而有效地杜绝“虚假报结”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