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量不大,但犯罪类型多样化。2000年,我县老年人犯罪类型为贩毒、诈骗、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伤害四种类型;2001年犯罪类型猛增,增加了非法侵入住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窝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选举、奸淫幼女、盗窃等七种;2002年又增加了拐卖妇女、收赃、强奸、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类;2003年又增加了非法持有枪支。由此可见,我县老年人犯罪总体来说所占比例不大,但犯罪类型五花八门,涉及面广,老年人犯罪的结构和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2、罪犯多为男性,且文化层次普遍偏低。2000-2003年我县审结的26件26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男性罪犯人数占总数的76%。在26名罪犯中,文化程度最高的是初中文化有2人,仅占总数的7.69%,小学文化的13人,占总数的50%,文盲的11人,占总数的42.31%。他们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其中农民占70%。由于历史原因,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且多数处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文化生活贫乏,精神空虚,道德水准相对低下。
3、单独作案多,伙同作案少,侵害对象多指向妇女、儿童。总的来看,我县老年人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从2000-2003年来看,老年人单独作案的19件19人,占总数的73%,且侵害对象有30%是指向妇女、儿童的。进入老年期以后,“老化”是老年期突出的生理特点,各器官生理机能明显衰退,犯罪行为中的“攻击”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一些老年人将犯罪对象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如69岁的尹某某,利用其亲侄儿、侄媳外出打工,7岁的侄孙女由祖父母照看之机,采用哄骗等方法将其侄孙女多次奸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间接性。由于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具有特殊性,使得老年人犯罪采用的手段也与众不同,他们很少采用暴力等进攻性强的犯罪手段,而是采用教唆、诱骗、窝藏等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如63岁的王某某伙同他人诈骗案,王某某与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谋,由刘某某提供1万元假美元,王某某冒充杨某某的舅舅,在杨家,杨向受害人介绍王某某系其舅舅,王亦称其父亲在国民党时期保存下来有一箱美元要兑换人民币,并用假美元骗取了受害人信任,后以1:5的比例骗得受害人人民币5万元,王某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