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懿甫;"配偶权与婚内强奸",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P54。
[2]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4。
[3] 叶氢:"关于新刑法典强奸犯罪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载于《政法学刊》1998年第4期,P67。
[4] 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P59。
[5] 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P111。
[6]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 96。
[7] 参见拙作"对婚内强奸之理性分析与思考",载于《山东公安丛刊》,2001年第4期,P33。
[8] 各国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是(1)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2)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者全部地不能履行;(3)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4)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5)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权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
[9] 黄立林:"夫妻同居与忠实权利义务探析",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P51。
[10]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8。
[11] 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P112-113。
[12]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P736。
[13]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6。
[14] 参见拙作"对婚内强奸之理性分析与思考",载于《山东公安丛刊》,2001年第4期,P34。
[15] 程燎原、王仁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P245。
[16] "Ubi jus ,ibi remedium"。这句拉丁法律谚语表示"有权利就有救济",但它在原始法中是反过来说的,即"有救济才有权利"。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1979.p.1363。转引自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修订版,P3。
[17] 立法变动理由详见拙作"论婚内强奸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18] 立法变动理由详见见拙作:"论婚内强奸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19]立法变动理由详见见拙作:"论婚内强奸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20] 张永和:《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P2(程燎原:"序:思想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