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行政案件的特点,可设立多元化的行政审判简易程序,主要分为独任制的简易程序和合议制的简易审程序两种。
(一)独任制的简易程序的设立。独任制的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判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范围的确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颁发许可证、抚恤金等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奖励、行政受理等案件,以及其他案情简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独任制程序的运作方式:对采用独任制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并当庭裁判;同时要求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作出裁判。具体的做法是:
(1)、确定简易程序的最低公证标准,即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缩短审理期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意味着司法不公,对那些可由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不必加以干涉。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理,在送达起诉状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是否主张答辩期间,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或合意要求速行审理的,则直接下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内,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10日答辩期间,同时也签发一份传票,确定答辩期届满后的开庭日期。同时法院在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还将格式化《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重大事项和风险责任告知书》、以及《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又减少法庭上宣布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占用的时间。
(2)、强调举证时限,以一次期日内辩论终结为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无故不提交证据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将导致证据失权。举证时效制度是保证诉讼效率,克服诉讼拖延的重要措施。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并强调尽可能当庭宣判。在我们查证辩论程序中,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四个方面,对当事人相互认可或无争议的方面,查证辩论可以从简进行。对各方当事人已经认可的方面可以当庭确认,不再查证辩论,将双方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卷;仅对争议的部分进行查证辩论,不必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的拘束。同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要求当庭宣判。
(4)、简化判决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就是简单、快捷。主要是突出快收、快审、快结,给当事人一个简单明确的处理结果。此时纠纷的起因和过程往往不是当事人关心的焦点,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均可简化。重点叙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即可,不必受普通程序判决书格式的限止。充分体现简易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